中新網蘭州2月19日電 (崔琳)現年47歲的陶某,曾在甘肅白銀市白銀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水川信用社就職,期間,一名在該信用社辦理業務的客戶將其在櫃臺拾得的信用卡(戶主為吳某)交給陶某,當陶某發現該卡卡套上寫有密碼時,就利用職務之便將卡內7900元全部取走。
  記者19日從白銀區人民法院獲悉,該院已於日前公開審理了該案。該院認為,被告人陶某無視國法,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冒用他人信用卡,支取現金,數額較大,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,依法應予懲處。
  2013年7月22日15時許,一名在陶某所在信用社辦理業務的客戶將其在櫃臺拾得的銀行卡(戶主為吳某)交給陶某,當陶某發現該卡卡套上寫有密碼時,遂將卡內現金7900元全部取走。同年8月16日,被告人陶某向當地公安機關投案,並主動向被害人吳某退賠其取走的現金7900元。
  隨後,白銀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陶某犯信用卡詐騙罪,向白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在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,該案客戶交易明細對賬單、錄像資料等一應俱全,被害人吳某也陳述了事情經過,被告人陶某亦無異議。
  對此,白銀區人民法院認為,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罪名成立,予以支持。同時,鑒於陶某主動投案,當庭自願認罪,如實供述其罪行,系自首,可從輕處罰;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
  綜合上述情節,白銀區人民法院依法判定陶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名成立,判處其拘役六個月,緩刑六個月,並處罰金2萬元(已繳納)。(完)  (原標題:甘肅白銀一信用社職員竊取客戶遺失卡內現金獲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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